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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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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黛玉

2007年5月18日

陈晓旭《红楼梦》剧照
 
《葬花吟》

花榭花飞飞满天,红绡香断有谁怜?游丝软系飘春榭,落絮轻沾扑绣帘。

闺中女儿惜春暮,愁绪满怀无处诉;手把花锄出绣帘,忍踏落花来复去。

柳丝榆荚自芳菲,不管桃飘与李飞;桃李明年能再发,明岁闺中知是谁?

三月香巢初垒成,梁间燕子太无情!明年花发虽可啄,却不道人去梁空巢也倾!

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霜剑严相逼;明媚鲜妍能几时,一朝飘泊难寻觅。

花开易见落难寻,阶前愁杀葬花人;独把花锄偷洒泪,洒上空枝见血痕。

杜鹃无语正黄昏,荷锄归去掩重门;青灯照壁人初睡,冷雨敲窗被未温。

怪侬底事倍伤神,半为怜春半恼春;怜春忽至恼忽去,至又无语去不闻。

昨宵庭外悲歌奏,知是花魂与鸟魂?花魂鸟魂总难留,鸟自无语花自羞;

愿侬此日生双翼,随花飞到天尽头。天尽头!何处有香丘?

未若锦囊收艳骨,一杯净土掩风流;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

尔今死去侬收葬,未卜侬身何日丧?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

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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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还是没有老外心黑

2007年4月26日

前段时间我发现一个我倾慕已久的域名(暂不详细透露)被人抢注了,注册人是国内的一个臭名昭著的抢注公司,就打电话过去,问多少钱能买下。人家回复我:480元/5年。每年不到100元,这个价格实在不算贵,也就是比正常价格贵不到1倍。但我没有买下,因为用不着,另外我拥有的域名也不少了。

今天我又用蹩脚英语给看中的某域名的抢注者写信,几个小时内就接到了回信,如下:

Hi,

Thank you for your email.
Please note that my price USD 440 is not negotiable.
Since some company are considering for this price now.
 
–fyi–
Price is getting higher.
It could be double/triple soon.
Just according to unbalance between
supply-and-demand.
 
Only if you decide your mind, let me know
with your www.escrow.comaccount.
 
My www.escrow.com account  is (此处略去)

P.S.
 
Since domain name is not “Goods”,
trading of “Domain name” is very safe & simple.

硬着头皮看完这鸟语,看来这个老外向我索要440美元,大约3500元人民币。这个价格足够colaever.com维护50年!

看来老外比国人黑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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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的泪

2007年3月23日
2001年5月,我把这首《苍天的泪》写在一张纸上给了拉拉。

这是迪士尼《钟楼怪人》的插曲歌词,一直我都很喜欢。

那是一个酷热的夏天,不久之后的一场暴雨,结束了我不甘结束的一切。

6年过去了,今天,天上又是细雨霏霏。徐州是,南京也是。

再把这首诗写给拉拉,6年前她需要,今天,我想她也还是需要。

6年前我就不知道该怎么安慰她;6年后,我还是不知道。

只是这6年走得太快,变得太多。
 
天空飘下怜悯的雨
像是苍天的泪
似乎在寂寞深夜里 明白我伤悲
人世沧海无靠无依 心在风里碎
躲在寒风刺骨的夜 命运把我推给谁……
 
苍天的泪水 给我安慰
悲欢世界里 我心如止水
爱在我心里 却无法给你
流浪的灵魂 无言以对
 
苍天的泪水 陪我心碎
冷暖人世里 爱付诸流水
爱在我心里 却任它憔悴
遗忘吧 从前 别再回味
 
爱是天空施舍的雨
但谁又能得到?
我的命运却是流浪
在人世中用泪
倾诉着悲伤
 
只有孤单的我
在天地间走着
捧起每一颗
天飘下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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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贱卖的.CN域名

2007年3月7日
从今天中午开始,CNNIC疯了!中国顶级域名(.cn)开始以人民币1元的首年注册价格疯狂大甩卖。


CNNIC说,现在.cn域名注册得还是太少,要鼓励注册,唤醒人们注册.cn域名的意识。于是就有了这个白送的价格。


有点儿类似于当年的大炼钢铁和“三年超英,五年超美”的口号。


一时间,注册.cn域名的大军把CNNIC的网络都挤瘫痪了。我没有看到确切数字,但我可以保证,这是世界域名注册史上可以称作“奇迹”的一天,中国人似乎又要摘个桂冠——单日域名注册量最高。但我也可以保证,这也是域名注册使用率最低的一天,一年后的今天也将是域名注销量最高的一天。


那么多的资源就这么被白白浪费了,我替CNNIC感到羞耻。


还有一件感到羞耻的是,最近看到一篇报道,新华社启用了lianghui.cn的域名,直通“两会”报道。而据我所知,这个域名早就被人抢注了。新华社弄到这个域名并没有花费重金,而是国家强制收回,赠送给新华社使用的。


我在网上找到了一些所谓御用文人和御用媒体记者写的评论,他们说如果有不法分子抢注了这样的域名然后把它建设成一个黄色网站,将对国家形象造成何等糟糕的影响!


这些无耻的御用文人究竟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假的不知道,堂堂美国白宫的域名whitehouse.com就是被人抢注用作黄色网站了。美国政府再霸道也终究没敢动它一根毫毛。


抢注lianghui.cn就是影响国家形象,堂堂国家顶级域名被贱卖,不知也算不算是影响国家形象呢?

互联网寻趣

马季走了,相声走了……

2006年12月20日

马季先生去了。今天上午。72岁。很年轻。

我虽然并不太欣赏马季的相声风格,但依旧为大师的远去而悲怆。

我虽然算不上正式的相声演员,但毕竟还是曾热衷于舞台艺术的相声爱好者。

记得在马三立告别舞台演出时,马季先生献了一幅墨宝:“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马三立、侯宝林、王凤山、张庆森、赵佩茹……这些大师走了,日渐疲软的相声似乎真的要“后无来者”了。

现在马季先生也走了,留下的是只会把相声当小品演的冯巩、在网站上的热情胜过在相声上的热情的姜昆、比起舞台更乐衷于县长宝座的牛群、做起了相声俱乐部还偶尔忙中偷闲嫖嫖娼的李金斗,还有大大小小忙于走穴的大腕小腕们。他们都如此,到底还有谁把相声当成一种事业来追求呢?

我最喜欢和最崇敬的相声大师是马三立,马老不到16岁就登台演出,在相声舞台上执著80载,把毕生都奉献给了相声事业。而其子马志明当被问及“你的儿子马六甲是不是还在说相声”时,他非常果决地回答:“基本上不说相声,我不想让他跳这个‘是非坑’。”一代相声宗师马老,如在酒泉之下得知其子把相声看作“是非坑”,不知会有如何感受!

马季走了。相声也要走了?

大师走好。说不定哪天我写作写腻了,还会回去说相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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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王星下岗了

2006年9月12日

从地球传来的消息,冥王星下岗了,这事儿知道的晚了点儿。就像别人是在地球上知道的,而我是在冥王星知道的。

虽然这属于纯粹讲究客观事实的自然科学的范畴,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也不必要商量。但我想对在地球上生活了一段时间的人,把冥王星开除出“九大行星”多少是件伤感情的事情。

为什么要说伤感情呢?从我还没上小学的时候,就听大人们人云亦云地讲“九大行星、九大行星”,上了学了,从小学的到初中到高中,每一个阶段的地理课头一课也都是在讲“九大行星”,上课讲,作业上有,考试也有。好不容易休息一下,看个电影,看本漫画,涉及到科幻的也经常有冥王星蹦出来。这么听着二十多年了,突然间人家不是行星了,未免总有点儿崩溃感。

冥王星不是行星了,那么我这二十多年来所学并奉若神明的岂不成了谬理?我岂不是走了二十多年的弯路?这么说来我这二十多年究竟还有多少事情是被蒙在鼓中的?还有,假若我小学地理考试上误将“九大行星”写作“八大行星”而被老师痛贬一顿,我岂不是跟坚持日心说而被烧死的哥白尼一样吃了大亏?

我们的教科书上有太多的肯定,我们的教师口中有太多的绝对。假如当年在学“九大行星”时,能够多出现几次“目前”“可能”等字眼,老师能多激发激发学生怀疑的思想,情况肯定就不一样了。那样的话,当今天宣布把冥王星降级的时候,我们肯定会欢呼雀跃——从小就开始怀疑的一件事情,今天终于得到了印证!

我还想起在我高考那阵子,“温室效应”一时间成了热门话题。我数以几十次地在各种版本的复习资料上看到这样的题目:“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是?”当年把这道题做得烂熟于心,看到题目不假思索就是“二氧化碳”。可如今呢?最新的研究表明,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不是二氧化碳而是水蒸气!当我看到这份研究时我的头都懵了,我把书一扔大声感慨:“又白学了!”我还记得类似的题目曾出现在高考试卷上,假设当年有个考生因为这道题错失了上大学的机会,他今天看到这份研究时会是怎样的感受呢?

我不希望我们的学校趋之若鹜赶紧把复习资料都改为“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是水蒸气”,我怕了。万一哪天又出台了新说法,岂不是让高考再次丢人?

2004年9月-11月我在中学教书的那段时光里,一次上课时我对学生讲,虽然课本上说兔子是“食草性动物”,但我亲自做过实验,喂给兔子肉,它也是吃的。猪肉、牛肉、鸭肉,就连兔肉它也吃,还有资料上说,母兔在生小兔子的时候,如果严重缺水,会有食子的恶癖。学生听了津津有味,我用这件事情教育他们“尽信书不如无书”。

而课后,一个生物老教师得知此事后不干了。她捧着一本厚得能砸死人的书来到我面前,指着书上的某一页说:“你看,书上写着呢,兔子是吃草的,不能吃肉!”我听了哭笑不得:兔子吃什么只有兔子说了算,书上写着有什么用?那老师后来还给该班同学“扫毒”,以免我“误人子弟”。

后来,我把这件事情写进了《一定要把老师“搞掂”》以解恨。我是这样写的:一位实习老师在上课时讲“兔子吃肉”而遭到指导老师的批评,于是三个孩子偷偷地把那位指导老师课本上的“兔子吃草”全改成了“兔子吃肉”,指导老师在给全班同学“扫毒”的时候突然发现课本变了,一时间语无伦次,只得说:“兔子本来是吃草的,可是最近书上有了新规定,要求兔子们吃肉,所以现在我宣布,兔子是可以吃肉的!”

可惜的是,在《一定要把老师“搞掂”》出版的时候,编辑告诉要写成现实的小说而不要写成虚幻的童话,而我写的这些太像童话而不像现实,我不得不改成另一种“现实”点儿的情节才得以出版。可谁又能想到,这样童话的事情居然就发生在活生生的现实中!

从冥王星扯到兔子吃肉,离题万里。但我祈求,我们的教育不要再与教育的初衷也离题万里。教育的初衷在于“引导”二字,要培养学生的怀疑精神,而不是死记硬背的本领。我们国家是倡导唯物主义的,而唯物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运动观。“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话听得耳朵都出茧了,怎么落到实处还是那么多认死理呢?

既然已经离题万里了,那我就再多离题几千里吧。进化论是我们国家教育中最具真理性的知识之一,从小学的自然课本到大学的动物学植物学细胞学基因学遗传学,无一不在吹捧进化论的神性。可是,稍稍有一点怀疑精神的人都可以知道,课本上列举的那些老生常谈的例子用来证明进化论的真实性实在太微不足道软弱无力了;稍稍对进化论有一点了解的人都可以知道,进化论就其本身来讲有着难以自圆其说的根基性错误。假如会有一天,进化论被证实是一个弥天大谎,人类果真是上帝或女娲或其他什么神捏成的小泥人变来的,我想天下一定会大乱的,一定的。

大学课本不同于中小学课本,经常可以看到“可能”“大概”“此项研究尚无定论”等字眼,这是可喜的。但对于进化论却意外地不容置否,我似乎知道这是什么原因。当一门科学被政治所利用的时候,究竟是科学的悲哀,还是政治的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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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的无奈

2006年8月17日

google网站难以登录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昨天在秦苏文那里向他们诉苦时,他们用见怪不怪的语气回答我,反倒让我觉得是自己大惊小怪了。

我就是有这么个怪毛病,google可以随意登陆的日子,我很少去,干什么都是百度。如今登录google难于上青天,我反而一天数十次地敲打它的网址。遗憾的是,每天能成功5次就不错了。我们民族产业是要支持的,但用这种方式支持,只能遭来唾骂和削弱民族产业本身的竞争力,胜之也不伍。

今天继续固执地登录google,依旧进不去,但看了成百上千次的“该页无法访问”变成了另外一个样。标题成了:“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而在“无法显示网页”的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的提示内容中,用红色字体明显地表明:“请尝试以下操作或拨打 10000  按4号键报障”。

10000按4号键是中国电信的报障热线,电信ADSL网络问题也归他管。我没有拨打这个号码,因为我使用的是联通光纤宽带而非电信ADSL,打了他们也不会发扬雷锋精神帮竞争对手客户解决问题。就算我是电信用户,恐怕他们也解决不了。

我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该页无法显示”都全国统一变成了这个样,便又随便输入了几一个乱七八糟的网址,都还是旧面孔。也就是说,这张错误提示网页是google专用的。世界流量空前的google网站在国内无法访问,不是天灾,而是人祸。google是做技术的,而不是做政治的。你非要在技术性的东西上强加上政治的印记,google再有本事也解决不了,google的无奈也在于此了!

另外,我们都知道,google.cn的搜索结果也被屏蔽掉了部分内容。 “为了在中国开展运营,我们在Google.cn的搜索结果中去除了部分内容,以满足当地法律、监管部门或政策的要求。”这段解释也充分体现了“人祸”二字,对此,google的附加说明却是:“虽然排除搜索结果与Google的使命不符,但不提供任何信息(或者严重降低、等同于没有信息的用户体验)与我们的使命更不相符。”google清楚,在中国,要么就屏蔽部分内容,要么就“不提供任何信息”,他别无选择。

但google毕竟是google,我相信这两段解释连同“报障”的提示网页都是斟词酌句别有用心。与其说google在叹息,倒不如说google在控诉,在争取广大网民的支持。

当世界有google的时候,中国人高傲地说:“我们有百度”。可是,我不禁想问:在无法真正实现“四通八达”的这片网络里,百度能驰骋起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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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blogpost解封

2006年8月12日

blogger无疑是世界上最优秀的blog之一,但似乎“不遭人妒非英才”,我们亲爱的政府对待bloger的下属blogpost一直采取着荒唐的封锁政策,理由似乎仅仅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且不论blogger中的黑鸟白鸟到底有多少,仅仅看只封锁blogpost而不封锁blogpost,就足以见其中的欲盖弥彰。

今天,我很高兴地看到,blogpost解封了,至少现在是如此。我没有更换使用blogpost的计划,但看到解封,我还是感到高兴。在互联网上谈“封锁”“屏蔽”,本身就是一个笑话,一个童话。

眼下我访问google还是无法访问的时间多于正常访问。其实相比之下,我还是喜欢中国人自己的百度。但作为一个网民,使用任何合法网站都是我的权利,用不用是我自己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能以此为理由将之剥夺。连google都敢封锁,是不是会有一天微软也会遭遇此等待遇呢?

blogpost解禁了,我很高兴。我还不想成为这个林子中的一只鸟,也不打算去这中看这鸟那鸟,这是我自己的事情。但如果有人在林子外放块牌子告诉我“禁止入内”,我会坚持把这块牌子砸掉,然后扬长而去。

互联网寻趣

开通了我的百度空间

2006年7月18日

一直关注着百度空间,大概是出于这个令人骄傲的民族产业,一直对其翘首以待。

我没有在乐城以外的开设过博客,有时候感觉还真需要一个备用的。还在比较各种版本的博客,但百度确实是个亮点。

7月13日是百度空间正式发布运行的日子,也是我开始远行的日子。凌晨,我在第一时间注册了这个空间,还不失时机抢注了一些好号。那些账号都挺诱人,比如“1010”“6686”“hiii”“simba”什么的,但我还是对冗长的“colaever”情有独钟,毕竟这个才是我自己。

现在我还在苏州,等回去之后,看看是否能有规划,把这里收拾一下。

今天包夜时乐城空间突然故障无法访问了,这里就派上了用场。谁能保证以后不会出什么岔子呢?

这个空间用起来,感觉界面挺简洁漂亮,也很易用,我喜欢。可是一些功能还是缺少了,比如不能自己定制时间什么的。还是喜欢乐城自己的空间:可以自主添加修改各种功能,数据库也是自己保留着,更不必要掰着手指头算还剩下多少空间。

转自:摆渡可乐无限 http://hi.baidu.com/cola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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